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329民初244号
原告:信长征,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斌,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占勇,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
原告信长征与被告陈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
原告信长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偿还借款9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4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90000元,原告交给被告90000元现金后,被告出具欠条1份,未约定利息。现被告已借款两年多,经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偿还,故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陈占勇于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5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5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2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3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30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信长征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岳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