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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财保21号

白某与梁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某,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财保21号申请人白某,男,201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河畔村。法定代理人白某某,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被申请人梁某,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申请人白某于2017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梁某所有的陕KLW1**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担保人白艳利以其所有的陕K002**号思域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能顺利执行,应当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梁某所有的陕KLW1**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白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红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