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察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325执7号申请执行人张泽贵,男,汉族,1965年11月24日出生,系四川省江安县人。被执行人陈祖辉,男,汉族,1971年10月16日,系四川省江安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泽贵与被执行人陈祖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藏0326民初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陈祖辉需在2016年11月20日前给付原告张泽贵3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泽贵于2017年1月2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17年1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所在地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30000元予以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察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0326民初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金明旺堆
审判员 德 嘎
审判员 扎西次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嘎 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