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83民初6号

晋州市圆通物流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宋晓飞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18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晋州市圆通物流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宋晓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6号

原告:晋州市圆通物流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茂才,该公司经理。

被告:宋晓飞,男,汉族。

原告晋州市圆通物流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晓飞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晋州市圆通物流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7元减半收取11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龚登水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向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