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2民初82号原告杨贵林,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7年2月1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告史连贵,公民身份号码×××,男,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告王秀英,公民身份号码×××,女,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准格尔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贵林与被告史连贵、王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贵林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史连贵、王秀英所有的位于内蒙古准格尔旗住宅一套,并要求冻结被告史连贵的征地补偿款70万元。原告杨贵林以其与案外人樊四美仁所有的位于内蒙古准格尔旗薛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杨贵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史连贵、王秀英所有的位于内蒙古准格尔旗住宅一套;
二、冻结被告史连贵的征地补偿款70万元;
三、查封原告杨贵林与案外人樊四美仁所有的位于内蒙古准格尔旗房屋。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十五日,申请人可以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慧玲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丁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