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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民初3250号

南充市新力管道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乾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充市新力管道燃气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乾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04民初3250号

原告:南充市新力管道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兰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秋,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乾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舒福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进,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充市新力管道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力燃气公司)诉被告四川乾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乾卓房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力燃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秋,被告乾卓房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力燃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安装工程款880,000.00元,并从2016年4月23日起按日3‰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为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4年7月29日,原、被告签订《某小区燃气工程安装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对被告开发的位于嘉陵区某小区天然气工程进行安装,被告按5,200.00元一户的标准支付安装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安装义务,共计完成400户的天然气安装,且于2016年4月25日将所完工程移交被告,被告应支付原告安装工程款2,080,000.00元,但被告仅支付1,200,000.00元,尚欠原告880,000.00元未支付。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为谢。被告乾卓房产公司承认原告新力燃气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按日3‰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过高,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乾卓房产公司承认原告新力燃气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新力燃气公司要求被告乾卓房产公司支付安装工程款880,0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新力燃气公司要求被告乾卓房产公司按日3‰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明显过高,本院调整为从2016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乾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南充市新力管道燃气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安装工程款88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88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6年4月23日起计付至该款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南充市新力管道燃气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3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四川乾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从银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靓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