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22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负责人徐浩。被执行人湖南吉昌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博。被执行人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映春。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吉昌工贸有限公司、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12994024.4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05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史科峰执 行 员 邓 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曾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