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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2民初227号

覃来姣与象州湘柳中纤板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5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覃来姣,象州湘柳中纤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2民初227号

原告:覃来姣,女,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象州县。

被告:象州湘柳中纤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州县象州镇河西1号。

法定代表人:周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覃来姣诉被告象州湘柳中纤板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覃来姣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来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覃来姣负担。

审判员 冯 楼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姚萌镪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