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2民初227号
原告:覃来姣,女,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象州县。
被告:象州湘柳中纤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州县象州镇河西1号。
法定代表人:周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覃来姣诉被告象州湘柳中纤板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覃来姣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来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覃来姣负担。
审判员 冯 楼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姚萌镪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