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6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代万琼,女,194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东平,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白国和,男,195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上诉人代万琼因与被上诉人白国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5)邛崃民初字第3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代万琼于2017年1月4日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其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未递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代万琼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 茜
审判员 张 琦
审判员 王 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高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