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9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冯奇荣,男,汉族,1973年1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
被执行人:吴和民,男,汉族,1963年12月19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冯奇荣与吴和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债权为借款205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唐雪阳
代理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