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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1971号之一

冯奇荣与吴和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5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奇荣,吴和民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9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冯奇荣,男,汉族,1973年1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

被执行人:吴和民,男,汉族,1963年12月19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冯奇荣与吴和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债权为借款205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唐雪阳

代理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