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480号
原告: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65103402W。
法定代表人:邵增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彬,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福森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沐阳县永嘉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314085350W。
法定代表人:黄思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福森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豆亚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