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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188号

霍某某1与霍某某2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霍某某1,霍某某2,霍某某3,霍某某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188号

原告:霍某某1,男,193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万,重庆市开县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霍某某2,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霍某某3,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霍某某4,女,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霍某某1与被告霍某某2、霍某某3、霍某某4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霍某某1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霍某某1负担。

审判员  马鹏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邱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