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188号
原告:霍某某1,男,193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万,重庆市开县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霍某某2,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霍某某3,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霍某某4,女,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霍某某1与被告霍某某2、霍某某3、霍某某4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霍某某1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霍某某1负担。
审判员 马鹏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邱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