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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198号

无锡首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盛锦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首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盛锦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198号原告无锡首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生路107号新鼎球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张岳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礼强,该公司职员。被告盛锦杰,男,1988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首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盛锦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首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以盛锦杰已交清全部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首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无锡首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无锡首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首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柯菲菲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苑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