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2528号申请执行人乔晓进,女,1980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魏家仁(魏加仁),男,199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乔晓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乔晓进与魏家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存款、车辆、房产、土地,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被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江
审 判 员 王根培
代理
审判员 王信甲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秦晓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