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1526号
申请执行人:章彩凤,女,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被执行人:张馥霞,女,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被执行人:曾���平,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彩凤与被执行人张馥霞、曾忠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银行存款、工商、车辆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没有异议,并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为偿还借款23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翰元
审判员 梁 诚
审判员 阮丽琴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沈丽苓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