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61号之二
原告:程金芳,男,1966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龙,潜山县源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斗生,男,1971年8月8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告:淮南市顺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十涧湖路淮化西1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86141993R。
法定代表人:张敬文,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772XW。
负责人:王学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程金芳与被告张斗生、淮南市顺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程金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金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永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