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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514号

王振春与李乌力吉、来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振春,李乌力吉,来福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514号原告王振春,男,65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告李乌力吉,男,5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告来福,男,45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审理原告王振春诉被告李乌力吉、来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振春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邱智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崔美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