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514号原告王振春,男,65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告李乌力吉,男,5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告来福,男,45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审理原告王振春诉被告李乌力吉、来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振春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邱智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崔美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