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258号
原告:陈博,男,194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董春生,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博与被告董春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博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陈博负担。
审判长 徐洪梅
审判员 胡明建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颜景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