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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258号

陈博与董春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博,董春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258号

原告:陈博,男,194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董春生,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博与被告董春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博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陈博负担。

审判长  徐洪梅

审判员  胡明建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颜景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