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519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主要
负责人:倪朝晖,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华、王蒋清,福建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斌秋,女,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告:石雪萍,女,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陈斌秋、石雪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韦信钱
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
人民陪审员 林振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蕊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