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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民初243号

张晓阳与王路成、王希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晓阳,王路成,王希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243号

原告:张晓阳,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被告:王路成,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被告:王希阁,男,195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阳与被告王路成、王希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阳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路成、王希阁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违法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晓阳承担。

审判员  游新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毛明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