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243号
原告:张晓阳,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被告:王路成,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被告:王希阁,男,195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阳与被告王路成、王希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阳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路成、王希阁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违法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晓阳承担。
审判员 游新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毛明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