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362号
原告:王利娟,女,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告:丁云凡,男,住安徽省怀宁县。
原告王利娟与被告丁云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利娟负担。
审判员 ��汝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程 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