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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362号

王利娟与丁云凡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0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利娟,丁云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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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362号

原告:王利娟,女,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告:丁云凡,男,住安徽省怀宁县。

原告王利娟与被告丁云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利娟负担。

审判员 ��汝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程 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