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2民初1510号
原告:赵杨。
被告:王东。
被告:李微微。
原告赵杨诉被告王东、李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赵杨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房明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荣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