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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民初1510号

赵杨与王东、李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杨,王东,李微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2民初1510号

原告:赵杨。

被告:王东。

被告:李微微。

原告赵杨诉被告王东、李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赵杨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房明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荣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