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02民初57号原告李宪华,男,汉族,出生1964年2月4日,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代理人巴凤看,河南容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负责人庞朝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毅枫,河南旺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宪华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宪华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的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宪华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94元,减半收取5497元,由原告李宪华承担。
审判员 陈冬冬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靳一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