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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302号

余泽凡、苏国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泽凡,苏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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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302号申请执行人余泽凡,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苏国华,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现租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余泽凡与被执行人苏国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鄂01民终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泽凡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苏国华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余泽凡支付工程款27983元,并负担案件一审受理费300元、二审受理费600元、执行费31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执行人苏国华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政权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段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