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73号之一申请人张凤祥。被申请人袁立栋。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张凤祥诉被申请人袁立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袁立栋驾驶的无号牌重型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时请携带本裁定复印件),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卓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阚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