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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行终12号

王如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如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2行终1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如亮,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委托代理人罗吉,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上诉人王如亮因诉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天津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行初1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如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如亮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如亮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 伟

代理

审判员  吕本文

代理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