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2行终1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如亮,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委托代理人罗吉,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上诉人王如亮因诉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天津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行初1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如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如亮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如亮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 伟
代理
审判员 吕本文
代理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