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4694号
原告:马剑,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倩婧,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建新,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马剑与被告顾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0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顾建新因需向原告马剑购买渣油。2010年2月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50000元,并由被告顾建新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支付50000元,余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顾建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马剑货款200000元,并赔偿原告自2016年1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顾建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尚文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陈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