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5510号
原告:黄晓燕,女,生于1983年10月7日,住盐亭县,现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四川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清平。
原告黄晓燕诉被告四川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黄晓燕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晓燕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晓燕承担。
审判员 吴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