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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3764号

周玮与周彭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玮,周彭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3764号

原告:周玮。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泓泱,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彭飞。

原告周玮与被告周彭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周玮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玮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周玮负担。

审 判 长  刘 颖

审 判 员  隋炘原

代理

审判员  邵振扬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