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3764号
原告:周玮。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泓泱,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彭飞。
原告周玮与被告周彭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周玮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玮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周玮负担。
审 判 长 刘 颖
审 判 员 隋炘原
代理
审判员 邵振扬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