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21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强,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陈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6996.35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件款8万元。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朱江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于梦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