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255号
申请人:方亚章,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明,福建法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
申请人:方凯,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被
申请人:漳州福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常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顺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福建福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常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达强,该公司执行董事。方亚章与方凯、漳州福农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建福凯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方亚章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方凯、福建福凯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88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漳州福农房地产有限公司址在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新寮管理区新埔路1号上城国际(二期)X号楼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X室、XXXX室、XXXX室、XXXX室、XXXX室、XXXX室的商品房。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方亚章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方凯、福建福凯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共计288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新寮管理区新埔路1号上城国际(二期)X号楼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X室、XXXX室、XXXX室、XXXX室、XXXX室、XXXX室的商品房(期限为三年)。申请费5000元,由方亚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郑明太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嘉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