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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7677号

张万芹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毓根,张万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7677号申请执行人潘毓根,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壮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居民,住北京市丰台区,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执行人张万芹,女,194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潘毓根与被执行人张万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7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车辆和房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证券信息。张万芹去世配偶张长松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房产本院已查封,但该房产属于限价商品房,根据政策规定,该房产有5年的限制交易期,目前该房的起始登记时间为2013年7月10日,到2018年7月10日后方可入市交易,故本案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京0113民初7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中平

审判员  单立勋

审判员  马维生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郭 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