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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执3号

马志君与辛有雨、金友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志君,辛有雨,金友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3号申请执行人马志君,女,195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辛有雨,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金友仙,女,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1民初9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辛有雨名下的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碧湖新村社区57栋3单元502室房屋(房产证号:经××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马志君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阮 珂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林继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