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23号
原告:何学刚,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地址:高碑店市桥西建材城西150米。
法定代表人:杨茂新,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高碑店市幸福北大街196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剑飞,河北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学刚与被告高碑店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碑店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高碑店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学刚撤回对被告北京高碑店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何学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宫 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苏晓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