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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23号

何学刚与高碑店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何学刚,高碑店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23号

原告:何学刚,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地址:高碑店市桥西建材城西150米。

法定代表人:杨茂新,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高碑店市幸福北大街196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剑飞,河北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学刚与被告高碑店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碑店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高碑店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学刚撤回对被告北京高碑店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何学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宫 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苏晓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