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刑终67号原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汉雨,男,汉族,1972年4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初中文化,住涡阳县。因涉嫌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6年5月25日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汉雨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一案,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皖1621刑初574号刑事判决,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被告人刘汉雨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刘汉雨不服,以原判量刑偏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汉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汉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汉雨撤回上诉。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刑初57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梅 林
审判员 罗 炜
审判员 杜 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皓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