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3民特1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住所地屏南县古峰镇县府路3号。
负责人:张新瑞,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咏梅,女,系原告员工。
被
申请人:苏秀芳,女,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被
申请人:石家忠,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屏南支行)与被申请人苏秀芳、石家忠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邮储银行屏南支行向本院提出请求:对两被申请人位于屏南县古峰镇国宝路99号B幢B10802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屏房权证古峰字第201501581、20150158××号)以拍卖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所得价款用以偿还借款本金321565.73元及利息(借款期限内利息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按年利率7.9825%计算,逾期利息从2017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11.9738%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申请人苏秀芳、石家忠未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9月10日,被申请人苏秀芳、石家忠与申请人邮储银行屏南支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向两被申请人提供额度为350000元的可循环使用借款。借款额度存续期限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26年9月10日止。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为基础,最低上浮30%计算,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利率在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罚息利率按上述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申请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同日,被申请人苏秀芳、石家忠与申请人签订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两被申请人提供位于屏南县古峰镇国宝路99号B幢B10802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屏房权证古峰字第201501581、20150158××号)为上述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640000元,并于2015年9月1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金、利息的,申请人有权行使担保权利。2015年10月1日,苏秀芳向邮储银行屏南支行领取借款本金3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1日止。借款年利率为7.982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结息日为贷款支用日的每月对日。上述借款本金,两被申请人已偿还28434.27元,利息还至2016年11月30日止。两被申请人未依约于2017年1月1日偿还2016年12月份应还借款本息,现申请人依约对抵押物主张实现抵押权,申请人的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苏秀芳、石家忠共有的位于屏南县古峰镇国宝路99号B幢B10802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屏房权证古峰字第201501581、2015015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对上述房产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担保最高本金余额64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7.9825%计算至2017年1月1日止,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11.9738%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申请费2049元,减半收取计1024.5元,由被申请人苏秀芳、石家忠共同负担。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员 张春花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