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269号
原告:天津市利杰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
被告:安祥坤。
原告天津市利杰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安祥坤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2017年2月7日,原告天津市利杰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津市利杰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天津市利杰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刘岩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谢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