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保43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光谷XXXX企业产业协会。被执行人石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光谷XXXX企业产业协会与被执行人石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许鹏飞 搜索“”
武汉光谷XXXX企业产业协会、石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保43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光谷XXXX企业产业协会。被执行人石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光谷XXXX企业产业协会与被执行人石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许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