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1129号
申请执行人:郄孟,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李艳敏,女,1962年7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李东明,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郄孟与被执行人李艳敏、李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艳敏名下银行存款扣划至我院,经查二被执行人均无其它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保群
审判员 郭继海
审判员 陈振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