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723民初300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杨睿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贾红波 更多数据:
李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C}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723民初300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杨睿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贾红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