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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民初300号

李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9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723民初300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杨睿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贾红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