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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86号

石远均与班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石远均,班灿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86号原告石远均,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业。被告班灿志,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彝族,农业,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原告石远均诉被告班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石远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远均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并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远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依法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石远均负担。

审判员  李华中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林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