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刑终62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谋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明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运凡。法定代理人王茂武。法定代理人赵彩菊。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谋祥、黄明进、王运凡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琼0105刑初刑事判决,判决:
一、被告人黄谋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黄明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三、被告人王运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审被告人黄谋祥、黄明进、王运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谋祥、黄明进、王运凡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黄谋祥、黄明进、王运凡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谋祥、黄明进、王运凡撤回上诉。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5刑初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小马
审判员 林蔚茹
审判员 王 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