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1848号申请执行人麻维衿,男,生于1951年7月22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委托代理人麻郁国,男,生于1982年5月3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系麻维衿儿子。代理权限:特被授权。被执行人赵伟,男,生于1984年10月10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赵兵,男,生于1982年12月15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系赵伟之兄。麻维衿与赵伟、赵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4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麻维衿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36856.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伟自动给付30000元,剩余71170.42元未付。被执行人赵兵自动给付31000元,剩余4686元未付。二人共计剩余75856.42元未付。经申请执行人麻维衿与被执行人赵伟、赵兵自愿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麻维衿与被执行人赵伟、赵兵自愿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2015)原民初字第483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02执1848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金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顾荣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