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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行审14号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与周希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8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周希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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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29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周希朋。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沭国土资罚字【2016】030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3月5日,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对周希朋作出沭国土资罚字【2016】030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款8250元。2016年3月5日,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将该决定书送达周希朋,并于2016年10月21日向其送达催告书���周希朋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经催告后于2016年11月7日缴纳罚款8250元,但未自觉履行其他义务,故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决定书的第1项、第2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沭国土资罚字【2016】030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2项“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就不存在第1项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的情况,无法执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沭国土资罚字【2016】03061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化芝

审判员  李延安

审判员  禚洪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田会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