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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36-1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与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36-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6年4月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诉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24日审结,该案(2012)安文证经字第4443号公证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有**牌小型汽车一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李某某名下**牌小型汽车。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拴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侯绍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