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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30513号

新民晚报社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新民晚报社,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30513号

原告:新民晚报社,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启伟,该公司总编。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轶。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莜青,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丁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益康。

原告新民晚报社与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民晚报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8元,由原告新民晚报社负担。

审判员  田力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陶莉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