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刑终93501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鹏,绰号“鹏鹏”,无业。201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6月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抓获,2015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资中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勇良,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文军,绰号“郭三哥”、“郭三娃”,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抓获,2015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资中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曾瑛���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李进,绰号“小李”,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抓获,2015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资中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刚,绰号“二哥”,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抓获,2015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资中县看守所。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鹏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李进、郭文军、陈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川10刑初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廖鹏、郭文军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审阅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状,依法讯问各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合议庭经评议后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9月中旬,徐某与被告人陈刚电话联系,并约定陈刚以4000元每50克的价格将10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运送到资中贩卖给徐某,之后陈刚多次联系被告人郭文军购买100克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给徐某。2015年9月29日下午,自贡市一绰号为“周哥”的男子电话联系郭文军,以每50克2700元的价格向郭文军购买350克甲基苯丙胺。郭文军随后联系被告人李进,以每50克2500元的价格向李进购买450克甲基苯丙胺分别用于贩卖给“周哥”、陈刚二人。李进又以每50克23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廖鹏联系购买450克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给郭文军。当晚,李进、郭文军、陈刚三人来到廖鹏租住的成都市仁义路“青龙鹭苑”小区6栋2单元1804号房间向廖鹏购买甲基苯丙胺450克。交易后,郭文军、陈刚分别携��350克甲基苯丙胺和100克甲基苯丙胺与李进一道从成都搭乘一车牌号为川A×××××的“野的”到达资中县水南镇苌弘路恒丰加油站,三被告人在等待徐某前来交易毒品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将郭文军、陈刚二人藏匿的疑似甲基苯丙胺查获。经鉴定,郭文军所携带的疑似甲基苯丙胺净重347.73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3.45%;陈刚所携带的疑似甲基苯丙胺净重98.45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3.17%。李进协助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30日在成都市成华区仁义路附近一火锅店将廖鹏抓获。原判以经过庭审质证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原判认定被告人廖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郭文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查获的446.19克甲基苯丙胺和电子秤予以没收。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鹏上诉提出:毒品只卖给李进,李进如何贩卖并不知情,且毒品未流入社会,与同案被告人相比,原判量刑过重。其指定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所贩卖的毒品数量并不大,没有流入社会,廖鹏并没有取得毒品款项,且是在李进的授意下进行的初次贩卖,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二审期间认罪,请求给予从轻、减轻处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文军上诉提出:被抓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主动供认犯罪事实,李进是其毒品上家,虽有立功,但与其相比量���失衡。其指定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贩卖、运输毒品应区分主、从犯,郭文军在贩卖、运输过程中作用次于陈刚,应认定为从犯,且郭文军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主观恶性小,毒品未流入社会,建议二审法院关注其量刑情节。
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陈刚为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徐某,多次联系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文军。同时,郭文军为贩卖甲基苯丙胺给自贡市一绰号为“周哥”的人,联系原审被告人李进。为此,李进联系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鹏购买。经约定,李进以每50克2300元的价格向廖鹏购买450克,郭文军以每50克2500元的价格向李进购买450克,郭文军以每50克2700元的价格卖给自贡“周哥”350克、陈刚100克,陈刚以每50克40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100克。2015年9月29日晚,李进、郭文军、陈刚来到廖鹏租住的成都市仁义路“青龙鹭苑”小��6栋2单元1804号房间向廖鹏购买甲基苯丙胺450克。交易后,郭文军、陈刚分别携带350克甲基苯丙胺和100克甲基苯丙胺与李进一道从成都搭乘一车牌号为川A×××××的“野的”到达资中县水南镇苌弘路恒丰加油站,在等待徐某前来交易毒品的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将郭文军、陈刚二人藏匿的疑似甲基苯丙胺查获。经鉴定,郭文军所携带的疑似甲基苯丙胺净重347.73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3.45%;陈刚所携带的疑似甲基苯丙胺净重98.45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3.17%。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9月29日23时30分左右,资中县公安局禁毒缉毒大队在巡逻设卡过程中,在资中县水南镇高速公路出口恒丰加油站处,发现三名可疑男子,禁毒缉毒大队民警对三人进行人身搜查,三人情绪反常。民警在郭文军、陈刚所站位置发现大量疑似毒品冰毒,于是将三名嫌疑人带回调查。2.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9月29日23时许,侦查人员抓获被告人陈刚、郭文军、李进后,在现场查获两袋疑似毒品冰毒。经称量,其中一袋净重98.46克,另一袋净重347.73克,并分别从两袋冰毒中提取检材进行成分鉴定。3.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毒品称量、封存笔录及照片,证实抓获各被告人后,经称量,扣押郭文军疑似冰毒347.73克,扣押陈刚疑似冰毒98.46克,扣押廖鹏电子秤一台。4.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毒物分析鉴定报告,证实经鉴定从陈刚处查获的疑似冰毒和郭文军处查获的疑似冰毒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3.17%、73.45%。5.尿液检测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检测,李进、郭文军、陈刚���尿液甲基苯丙胺呈阳性。6.路网通行记录,证实川A×××××车于2015年9月29日从成都市行驶至资中县。7.搜查笔录,证实2015年9月30日21时30分左右,侦查人员对廖鹏租住的成都市仁义路“青龙鹭苑”小区6栋2单元1804号住房进行搜查,当场查获电子秤一台,在房间内一女士提包内查获用一元人民币包裹的疑似毒品冰毒少许。8.抓获被告人陈刚、郭文军、李进的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廖鹏租住屋示意图,证实抓获各被告人的现场情况。9.手机通话清单,证实廖鹏、李进、郭文军、陈刚、证人王某、曹某的手机号码181××××9121、17721869396、151××××5409、137××××7318、137××××9477、132××××8078、131××××9353、186××××0705、131××××7121在2015年9月的相互通话情况。10.银行卡交易记录、银行取款监控视频截图等,证实户名为王某的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469450842379卡2015年9月29日存入4000元。户名为李进的中国建设银行6217003810041020416卡2015年9月29日支付宝存入7000元,当日ATM机分别两笔取出5000元、2000元。户名为陈刚62×××77的农行卡2015年9月16日存入1000元。11.辨认笔录,证实廖鹏在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分别辨认出李进、郭文军、陈刚、何某、王某。李进在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分别辨认出郭文军、陈刚、廖鹏、何某。李进在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王某。郭文军在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分别辨认出陈刚、李进、廖鹏、何某。郭文军在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王某。陈刚在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分别辨认出郭文军、徐某、李进、廖鹏。何某分别在12张不同男性、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李进、廖鹏、王某,并分别辨认出到廖鹏家买毒品的小个子是郭文军、大个子是陈刚。王某分别在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何某、郭文军、陈刚、李进、廖鹏。徐某在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陈刚。12.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廖鹏指认了成都市仁义路“青龙鹭苑”小区大门、6栋2单元门及1804号房间吸食冰毒的现场。廖鹏对建设银行取款监控录相截图进行指认,指认出取款人为其女朋友王某。李进指认出被抓获地点是资中县恒丰加油站附近,廖鹏租住屋在成都市仁义路“青龙鹭苑”小区6栋2单元1804号,同时指认出在廖鹏租住屋内查获的电子秤一个。郭文军指认其藏匿冰毒地点在资中县恒丰加油站附近一棵香樟树下,指认毒品交易地点在成都市仁义路“青龙鹭苑”小区6栋2单元1804号廖鹏租住屋,指认出建设银行取款监控录相截图中的取款人是王某,指认出廖鹏租住房内的电子秤。陈刚指认其藏匿冰毒的地点是资中县恒丰加油站附近一辆���货车尾部,指认冰毒交易地点是廖鹏租住屋成都市仁义路“青龙鹭苑”小区6栋2单元1804号房间,从银行取款监控录像截图中辨认出取款人系王某,指认在廖鹏家交易冰毒时使用的电子秤。何某指认出廖鹏租住屋在成都市仁义路“青龙鹭苑”小区6栋2单元1804号。王某从建设银行取款监控录像截图中辨认出取款人是其本人。13.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29日其在廖鹏家上网,有三个人来找廖鹏买冰毒。当日下午廖鹏家是没有冰毒的,晚上廖鹏回家后家里就有冰毒了。晚上八九点钟左右,廖鹏带着三名男子回租住屋。何某从房间里出来至客厅,听到廖鹏说要先打钱,廖鹏把农行的卡号报给小个子,打了4000元。廖鹏说钱不够,李进向廖鹏保证能够收得到余下的钱。廖鹏在一个黑色口袋里面挖了一点冰毒出来用于吸食,吸食冰毒的过程中,小个子男子拿了一台���子秤来称量冰毒。14.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29日22时至23时左右,以前曾经坐过曹某车的男子打来电话,叫曹某去资中接个朋友到自贡,车费200元,该男子告诉对方的联系电话。曹某与该男子的朋友联系约好在资中高速路收费站转盘边等,曹某刚停下车就被公安人员控制了。15.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其将成都市仁义路“青龙鹭苑”小区6栋2单元1804号出租给廖鹏。16.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5日,徐某联系陈刚买冰毒,随后给陈刚转了1000元订金。到9月28日,二人商量好价格为4300元一个(即50克),两个冰毒共8600元,加上500元车费共9100元。2015年9月29日陈刚称有冰毒了,22时许,陈刚打电话约好在成渝高速公路资中收费站旁加油站交易,徐某去之后就被公安人员挡获了。1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是廖鹏的女朋友。2015年9月29日晚上,廖鹏和李进及李进的两个朋友进屋至客厅,王某看见客厅茶几上有一个用黑色塑料口袋包装的冰毒,李进拿了一张银行卡叫王某去取7000元出来。王某将将钱取了拿给廖鹏。后何某从房间里出来,他们一起吸食了冰毒。后来李进又转了4000元在王某卡上。之后李进和他的两个朋友拿着冰毒到资中去,临走时说从资中回来后再和廖鹏算账。18.原审被告人廖鹏的供述,供称2015年9月29日下午,李进打来电话说想买冰毒,廖鹏即联系了“小夏”。李进说他想要9个450克,但只有200克的现金,他拿到货后处理了再付余下的钱。廖鹏与“小夏”谈的价格是2万元。廖鹏拿到冰毒后回到小区楼下碰到李进和他的两个朋友便一起上楼,随后一起吸食验了货。李进拿出一张卡,廖鹏拿给老婆王某去取钱,取到7000元。随后李进又叫他朋友打了4000元到其老婆的农行卡上。李进说货送到后把剩下的钱打到廖鹏的卡上。19.原审被告人郭文军的供述,供称2015年9月29日上午,陈刚打电话说他资中的朋友需要2个冰毒,送到资中后再给现金。当日下午,郭文军接到自贡一姓周男子的电话说要7个冰毒,价格为2700元一个。随后郭文军跟李进联系冰毒的事,并把李进提供的银行卡号发给姓周男子,让其转7000元定金。之后,郭文军与李进约好在成都市驷马桥附近一个小区门口见面。郭文军、陈刚和李进见面后,被李进的朋友廖鹏带至廖鹏租住的18楼1804房间。进屋后,廖鹏把冰毒拿出来放在客厅的茶几上,试货过程中都吸食了冰毒,包括王某和廖鹏的一个朋友,打到李进卡上的钱廖鹏叫他老婆王某去取的,廖鹏说钱不够,姓周男子又打了4000元给廖鹏。2个货和7个货是分开装的,称量后郭文军、陈刚与李进一同打车赶往资中。23时左���,三人在资中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一加油站外面等陈刚的朋友来交易时被抓获。被抓前郭文军将身上的冰毒拿出来放在一棵树下。郭文军与李进谈的价格是每50克一个,2500元,卖给姓周男子2700元一个,有200元利润。郭文军介绍陈刚向李进买冰毒,但没有赚陈刚的钱。20.原审被告人陈刚的供述,供称其买冰毒的目的是卖给一个叫“超娃儿”的人,卖冰毒赚的钱要与郭文军分利润。在资中县等买家来拿冰毒时,陈刚站在一个小货车旁边吸烟过程中,将手中拿的冰毒放在了小货车的车厢里面,冰毒是用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一共两包,每包50克,冰毒外面用黑色塑料袋包裹。21.原审被告人李进的供述,供称郭文军找李进买冰毒,李进即找廖鹏商量,以2300元一个(50克)的价格在廖鹏处购买九个冰毒。2015年9月28日下午,郭文军打来电话说他自贡的买家要买7个冰毒,另外陈刚资中的买家要买2个冰毒。李进于9月29日下午给廖鹏打电话说要9个。廖鹏说要现钱。19时许李进带郭文军、陈刚一起到廖鹏租住在青龙场的一个出租屋去拿冰毒。走到廖鹏楼下的时候,看见他提了个黑色的塑料袋子。进到屋后,廖鹏把提的袋子放在茶几上,把里面的冰毒拿出来在一个电子秤上秤。他秤了一个350克,说是七个冰毒,接着又拿出两个小袋冰毒来称,并用黑色塑料袋把称好的两个冰毒包好。李进说郭文军自贡的朋友要7个,陈刚资中的朋友要2个。廖鹏说东西多,只打7000元不行,还要打几千块钱才行。郭文军联系自贡的买家又打钱。李进与廖鹏商量好,由李进和郭文军、陈刚一起到资中,负责把资中买家的两个冰毒钱先收到。21时许,自贡买家打了4000元。李进同陈刚、郭文军一起出发到资中,走时陈刚拿了2个冰毒,郭文军拿了7个冰毒,出来在路上拦的一辆红色“野的”往资中方向走。快到资中时,陈刚联系资中的买家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外面的加油站等,没过好久就被警察抓了。陈刚的2个冰毒是用小塑料自封袋装的,郭文军带的7个是用一个银白色的大茶叶袋装在一起的,外面用一个黑色的塑料袋套装的。李进与廖鹏之前有约定,廖鹏拿给李进的冰毒价格是每50克2300元,李进卖给陈刚、郭文军是每50克2500元。22.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9月16日侦查人员查获吸毒人员徐某,并发现其手机中与陈刚的短信内容涉及毒品交易信息,经控制徐某,于2015年9月29日23时许和次日抓获本案各被告人;徐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3.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9月29日23时许,资中县公安局禁毒缉毒大队民警在资中县水南镇苌弘路恒丰加油站附近公路边抓获郭文军、李进、陈刚。民警在陈刚所站位置附近小货车货箱右后部位发现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疑似毒品一袋,在郭文军所站位置附近一株香樟树下发现用黑色袋包裹的疑似毒品一袋。次日,侦查人员在李进的协助下,在成都市成华区将廖鹏抓获。2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刑初字第78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4年9月1日,廖鹏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鹏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文军、原审被告人李进、陈刚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并将毒品从成都市运输至资中县,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廖鹏贩卖毒品数量为446.19克,郭文军、李进贩卖、运输毒品数量为446.19克,陈刚贩卖、运输毒品数量为98.46克。李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廖鹏,系重大立功,可以减轻处罚,廖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廖鹏上诉提出“毒品只卖给李进,李进如何贩卖并不知情”,经查,廖鹏将毒品贩卖给李进时郭文军、陈刚在场,且交易行为已完成,李进如何贩卖并不影响其构成贩卖毒品罪。廖鹏的辩护人所提“廖鹏并没有取得毒品款项”。经查,交易前廖鹏的关系人已在廖鹏的授意下获得部分毒品款项,且双方认可将在毒品交易给下家后由李进将剩余部分交给廖鹏。廖鹏是李进贩卖毒品的上家,其辩护人所提廖鹏是在李进的授意下贩卖毒品的意见不能成立。郭文军的辩护人提出��郭文军在贩卖、运输过程中作用次于陈刚,应认定为从犯”,经查在贩卖、运输过程中,各被告人作用地位相当,可不划分主从地位。廖鹏在二审期间认罪、悔罪,郭文军认罪、悔罪态度好,且根据本案贩卖、运输毒品的具体情节,可对廖鹏、郭文军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廖鹏、郭文军量刑偏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0刑初28号刑事判决的第三、四、五项,即被告人陈刚犯贩卖、运输��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查获的446.19克甲基苯丙胺和电子秤予以没收;
二、撤销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0刑初28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项,即被告人廖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郭文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文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30年9月28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袁淑华
审判员 周学英
审判员 谭清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侯倩玉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