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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终12号

洪小龙与吴江市金翔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石金法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当事人
洪小龙,吴江市金翔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石金法,龙圣制衣(苏州)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小龙,男,1954年12月25日生,美国国籍,住美利坚合众国。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金翔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梅里村*组。

法定代表人:石金法,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金法,男,汉族,1964年1月14日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原审

第三人:龙圣制衣(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科技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洪小龙,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洪小龙因与被上诉人吴江市金翔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石金法、原审第三人龙圣制衣(苏州)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商外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洪小龙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洪小龙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洪小龙应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经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洪小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天红

审 判 员  陈 亮

代理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