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3行终22号上诉人邓志鑫,女,195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诉人邓志鑫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6)沪7101行初64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邓志鑫于2016年12月5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上海市公安局作出的沪公治指管字〔2015〕130号《指定管辖决定书》违法。原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邓志鑫要求判令违法的《指定管辖决定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原审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16年12月6日裁定对邓志鑫的起诉不予立案。邓志鑫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起诉所涉行为系行政案件处理中的过程性行为,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莉萍
代理
审判员 高 凌
代理
审判员 程 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