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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580号

单永桃与宋月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单永桃,宋月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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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580号

原告:单永桃。

被告:宋月芹。

原告单永桃与被告宋月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单永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单永桃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永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单永桃负担。

审判员  潘锋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记员朱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