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580号
原告:单永桃。
被告:宋月芹。
原告单永桃与被告宋月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单永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单永桃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永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单永桃负担。
审判员 潘锋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记员朱菁菁 来自: